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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报销政策

 

包头市城镇职工报销政策

 

 

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在职

480

95

600

90

退休

480

95

600

95

 

 

三级、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在职

750

85

900

80

退休

750

90

900

85

 

包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年,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额为10万元/年,合计40万元/年。

  • 城镇医保每日报销床位费上限为50元。(在职自付20%,退休自付10%,其余纳入参保

  • 诊疗项目不再区分甲乙类,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200元以下全部纳入报销范围,200元以上(含200元)80%纳入报销范围。

  •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骨髓异常增生症住院期间发生的血费给予报销。

  • 参保职工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ICD编码一致)再次住院,参保职工不需要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

  • 参保职工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

  • 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0万)政策内报销比例为85%

  • 参保职工出院带药一般控制在3-7量,慢性病参保人员带药一般控制在2量。

  • 诊疗目录内200以上的材料需个人负担20%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根据药品最小制剂规格单价10%20%30%进行计算个人自付单项费用,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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