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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一)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00
元。

(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300元、200元、5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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