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24种慢性病包括:
1. 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报销6.4万元/年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报销6.8万元/年
1. 肝硬化(失代偿期),报销7.2千元/年
2. 白血病,报销8.7千元/年
3. 慢性病毒性肝炎,报销9.6千元/年
4. 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8千元/年
5. 重症肌无力,报销6千元/年
6.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报销4.8千元/年
7. 系统性红斑狼疮,报销4.8千元/年
8.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报销4.8千元/年
9. 糖尿病(注射胰岛素治疗),报销4.3千元/年
10. 股骨头坏死,报销3.5千元/年
结核病,报销2.4千元/年
重症精神病,报销3.2千元/年
帕金森氏综合征,报销4.8千元/年
布鲁氏杆菌病,报销2.4千元/年
1. 恶性肿瘤,报销3千元/年
2. 癫痫病,报销1.5千元/年
3.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报销1.5千元/年
4. 高血压三级高危及以上,报销1.5千元/年
5. 甲亢,报销1.5千元/年
6.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 ,报销1.5千元/年
7.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报销1.5千元/年
8. 冠心病(非隐匿型) ,报销1.5千元/年
使用与鉴定申请通过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有关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
参保患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个人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报销封顶线。
A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直接按照80%报销,不设起付线。
B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2000元以内报销60%,2000元以上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按不同病种设定。
C类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目录内医药费用直接按照80%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其余为1500元。
日常鉴定: 病种(8种)包括:
A类(2种):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B类(4种):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型精神病;
C类(2种):恶性肿瘤、布鲁氏杆菌病。
集中鉴定:其他16种病种。
领取《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2年内住院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骑缝章),诊断证明书原件;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日常鉴定: 各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日常鉴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直接认定并录入信息系统,日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集中鉴定: 各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将辖区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
市医鉴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包头市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对集中鉴定申报人员进行现场鉴定。
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过网上公布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并录入信息系统。鉴定通过人员从所选取的定点医药机构办理手续领取《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手册》。
变更
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其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的,鉴定期满一年后可办理,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持《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手册》在市级或旗县区级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复审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复审工作结束,原则上日常鉴定病种每年复审一次,集中鉴定病种复审每两年组织一次。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包头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复审申请表》和内容详实的一年内门诊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或体检结果)。各级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复审。
通过复审鉴定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待遇;
已治愈或好转,不再符合《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复审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申请鉴定。
注意事项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只能在我市各级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个人申报材料鉴定后不再返还,由各旗县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暂停,出院结算后次日恢复。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就医完毕,定点医药机构须将其本次就医的报销单据和专用处方归档,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