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职工报销政策
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在职 |
480元 |
95% |
600元 |
90% |
退休 |
480元 |
95% |
600元 |
95% |
三级、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
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
在职 |
750元 |
85% |
900元 |
80% |
退休 |
750元 |
90% |
900元 |
85% |
包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年,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额为10万元/年,合计40万元/年。
参保职工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ICD编码一致)再次住院,参保职工不需要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元。
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0万)政策内报销比例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