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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报销政策

 

包头市城镇职工报销政策

 

 

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在职

480元

95%

600元

90%

退休

480元

95%

600元

95%

 

 

三级、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

 

患者类别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在职

750元

85%

900元

80%

退休

750元

90%

900元

85%

 

包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年,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额为10万元/年,合计40万元/年。

  • 城镇医保每日报销床位费上限为50元。(在职自付20%,退休自付10%,其余纳入参保)

  • 诊疗项目不再区分甲乙类,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200元以下全部纳入报销范围,200元以上(含200元)80%纳入报销范围。

  •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骨髓异常增生症住院期间发生的血费给予报销。

  • 参保职工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ICD编码一致)再次住院,参保职工不需要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

  • 参保职工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元。

  • 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保险(10万)政策内报销比例为85%。

  • 参保职工出院带药一般控制在3-7日量,慢性病参保人员带药一般控制在2周量。

  • 诊疗目录内200元以上的材料需个人负担20%。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根据药品最小制剂规格单价10%、20%、30%,进行计算个人自付单项费用,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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